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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委员会职责

     

为宣传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加强全省退役军人法律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预防化解退役军人涉法涉诉矛盾纠纷,有效引导和帮助退役军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增强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7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豫司文【202133号)、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实施办法》(豫司文【2021234号)相关规定成立,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权益保障法律法规、预防化解退役军人涉法涉诉矛盾纠纷相关课题研究、法学论文发表、科研项目申报,举办大型会议,编写制作普法宣传教材、挂图及课件;

(二)办理退役军人涉及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法律援助案件;

(三)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进企业大型公益活动;

(四)出任全省各级各地退役军人事务机构、军创企业、拥军企业、捐赠善款支持退役军人公益事业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及法律援助,指导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草拟审查合同、协助重大谈判,防范化解法律风险;

(五)指导全省各级各地退役军人事务机构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六)研判并协助处置各级各地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站呈报的重大疑难案件;

(七)根据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依法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役军人进行法律援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不法侵害致重伤或严重残疾,案件尚未侦破导致生活困难的;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不法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又无力承担医疗救助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不法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其赡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不法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佐证、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7.对于因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仲裁、保险理赔等方式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役军人实施法律援助: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九)承接相关法律事务的政府购买服务、接受专项基金捐赠的相关法律服务;

(十)完成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南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公益律师|申东莉申东莉,法学学士,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2013年至今曾任职于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中原华信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现任职于河南白贲律师事务所。申东莉表示,将为退役军人及其亲属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向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帮助企业处理民事侵权、合同纠纷及刑事诉讼类案件。公益电话:0371—63385678。
公益律师|张慧娟张慧娟,中共党员,2012年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任北京市兰台(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另担任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张慧娟表示,将为退役军人及亲属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向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帮助企业处理合同纠纷,以及提供法律建议、文件合法性审查、法治宣传教育讲授、专项法律服务等业务内容。公益电话:0371—63385678。
公益律师|刘敏刘敏,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北师范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2018至今任专职律师。刘敏表示,将为退役军人及其亲属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向企业、个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帮助企业处理股权纠纷、债权债务以及合同纠纷类案件,帮助个人处理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类案件。公益电话:0371—63385678。
公益律师 | 张金灿张金灿,中共党员,郑州大学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张金灿表示,将为退役军人及亲属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向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帮助企业处理金融、证券、民商事类案件。公益电话:0371—63385678。
公益律师 | 王金良王金良,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副高级职称,北京市兰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河南省律师协会新型犯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省法律咨询协会副会长,郑州市管城区第十七届人大代表。王金良表示,将为退役军人及亲属提供刑事辩护、建筑房地产、民商事争议等领域的免费咨询服务。公益电话:0371—63385678。
杜旭阳杜旭阳,男,汉族,中共党员,2011年毕业于郑州大学,现为北京市兰台(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杜旭阳表示,将为退役军人及亲属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帮助企业处理赔偿、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案件。公益电话:0371—63385678。
公益律师推介|远利杰远利杰,男,汉族,1975年生,河南洛阳人。河南大鑫(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南省法治建设研究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委员会刑事辩护实务部主任。远利杰表示,将为退役军人及亲属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审查合同、出具法律意见、规避经营风险。公益电话:0371—6338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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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近日,漯河市舞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结合“12·4”国家宪法日,组织机关干部开展了退役军人法规政策集中宣传活动。活动通过现场解答群众提问、制作宣传版面、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过往的群众特别是退役军人宣传相关法律知识,详细介绍了《烈士褒扬条例》《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军人优抚优待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本次宣传活动的开展,让全县退役军人了解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
普法讲堂|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行为仍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
普法讲堂|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应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
普法讲堂|经受益人追认的无因管理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四条: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中国普法微博)
普法讲堂|行使赠与撤销权有期限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中国普法微博)
普法讲堂|因第三人导致违约也应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中国普法微博)
普法讲堂|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归属依法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条: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中国普法微博)
普法讲堂|委托人死亡致委托合同终止清算前受托人仍应继续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五条: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中国普法微博)
普法讲堂|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保管人有义务将保管物返还给寄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六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中国普法微博)
普法讲堂|卖家故意隐瞒商品瑕疵要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八条: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中国普法微博)
普法讲堂|采取补救措施后仍有损失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国普法微博)
普法讲堂|分期支付违约 卖家有权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中国普法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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