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作委员会职责
为宣传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加强全省退役军人法律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预防化解退役军人涉法涉诉矛盾纠纷,有效引导和帮助退役军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增强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7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豫司文【2021】33号)、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实施办法》(豫司文【2021】234号)相关规定成立,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权益保障法律法规、预防化解退役军人涉法涉诉矛盾纠纷相关课题研究、法学论文发表、科研项目申报,举办大型会议,编写制作普法宣传教材、挂图及课件; (二)办理退役军人涉及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法律援助案件; (三)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进企业大型公益活动; (四)出任全省各级各地退役军人事务机构、军创企业、拥军企业、捐赠善款支持退役军人公益事业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及法律援助,指导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草拟审查合同、协助重大谈判,防范化解法律风险; (五)指导全省各级各地退役军人事务机构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六)研判并协助处置各级各地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站呈报的重大疑难案件; (七)根据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依法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役军人进行法律援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不法侵害致重伤或严重残疾,案件尚未侦破导致生活困难的;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不法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又无力承担医疗救助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不法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其赡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不法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佐证、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7.对于因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仲裁、保险理赔等方式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役军人实施法律援助: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九)承接相关法律事务的政府购买服务、接受专项基金捐赠的相关法律服务; (十)完成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南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公益律师|申东莉申东莉,法学学士,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2013年至今曾任职于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中原华信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现任职于河南白贲律师事务所。申东莉表示,将为退役军人及其亲属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向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帮助企业处理民事侵权、合同纠纷及刑事诉讼类案件。公益电话:0371—63385678。 公益律师|张慧娟张慧娟,中共党员,2012年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任北京市兰台(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另担任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张慧娟表示,将为退役军人及亲属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向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帮助企业处理合同纠纷,以及提供法律建议、文件合法性审查、法治宣传教育讲授、专项法律服务等业务内容。公益电话:0371—63385678。 公益律师 | 张金灿张金灿,中共党员,郑州大学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张金灿表示,将为退役军人及亲属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向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帮助企业处理金融、证券、民商事类案件。公益电话:0371—63385678。 公益律师 | 王金良王金良,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副高级职称,北京市兰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河南省律师协会新型犯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省法律咨询协会副会长,郑州市管城区第十七届人大代表。王金良表示,将为退役军人及亲属提供刑事辩护、建筑房地产、民商事争议等领域的免费咨询服务。公益电话:0371—63385678。 公益律师推介|远利杰远利杰,男,汉族,1975年生,河南洛阳人。河南大鑫(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南省法治建设研究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委员会刑事辩护实务部主任。远利杰表示,将为退役军人及亲属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审查合同、出具法律意见、规避经营风险。公益电话:0371—63385678。 普法讲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为合法利益可代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国普法微博) 普法讲堂|订立勘察设计合同要写明期限费用等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法治日报微博) 普法讲堂|保护国家秘密 守护安全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依法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反间谍工作秘密。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 普法讲堂|当事人都违反合同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中国普法微博) 普法讲堂|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 普法讲堂|租赁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 承租人仍应继续支付租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一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治日报微博) 普法讲堂|和老兵签完协议要反悔 如何解决退役军人王某是安徽省合肥市某板材公司的一名员工,2022年12月6日,59岁的他临近退休,与公司负责人吴某口头协商,拟于2023年1月6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给予其4200元额外补助。但在王某与公司签下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后,吴某却反悔。此后,王某多次找吴某沟通,但对方以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财务已全部结清,无任何争议,不得再向公司提出任何诉求”等条款为由... 普法讲堂|吵架视频被发到网上被“网暴”了谁担责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吵架视频被发到网上,当事人诉请账号使用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万元的民事案件已出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发布视频未取得原告的同意,且未对图像、声音等进行处理,引发网友评论,已经对原告的社会评价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关于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条、一千零二十四条和一千一百六十... 普法讲堂|在旅游景区遇到消费“宰客”现象怎么办开开心心去旅游,若遇“宰客”现象该如何应对?“宰客”现象实质上就是交易不诚信的行为,主要包括未明码标价或价格欺诈。如遇景区商家“宰客”问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商家退货、退款、赔偿等;如与商家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体旅游局等相关部门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普法讲堂|老兵施工受伤 赔偿款该谁负责暑假期间,退役军人季某经中介公司介绍,到某车展场地参与施工,在施工的过程中,脚手架突然倒塌,摔伤的季某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前后花费4万余元。施工单位在支付了不到1万元的医药费后便不再过问,季某多次与中介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希望就赔偿款事宜进行协商,但一直没有结果。季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由南京市退役军人法律服务站帮其准备诉讼材料,提供法律援... 普法讲堂|经营者定制“探店笔记”被处罚并不冤上海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协议,为其安排“等级为lv3—lv8大众点评会员”上传探店笔记,帮助其提高曝光率及线上流量。这些笔记存在明显的偏向性,会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0万元。经营者以商业目的定制的“达人”探店显然并非单纯分享消费体验,其已经具备了广告营销的特征。“达人”探店笔记不能游离于法... 普法讲堂|跟团出游遇“黑导游”强迫购物如何应对跟团出游,期待的是美好的记忆和体验。然而,如果不幸遇到“黑导游”,我们又该如何应对呢?北京一中院民二庭相关工作人员提示,面对变相强迫购物,如果当时无法避免、无力拒绝,应保留视频、音频等证据,确保安全后向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司法机关投诉、报案、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点击 http://hnsjb.cn/FVrqie 看视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