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时
债务人可中止履行或提存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中国普法微博)